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有了新规范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有了新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解读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印发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原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年印发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同时废止。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煤监局相关负责人。
问:修订《规程》的背景?
答:自2000年《规程》颁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大量新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高速铁路、特高压输变电线路、输油输气管线和高速公路等的出现,对“三下”煤柱留设设计与压煤开采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国煤炭开采技术发展迅速,“三下”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相关的采动理论和工程实践等也都研发了许多创新成果,并得到了大量实测数据。此外,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三下”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调整。
这些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国家对《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技术发展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问:与《规程》相比,新发布的《规范》有哪些内容做了重要调整?原因是什么?
答:《规程》共有9章135条和12个附录,修订后的《规范》共有10章135条和5个附录。具体调整如下:
一是《规范》在章节上新增加了第三章“构筑物下压煤留设与开采”与第八章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的内容。
从技术角度看,构筑物与建筑物具有明显的差异。过去,鉴于构筑物类型不多,其重要性也不凸显,所以在《规程》中将构筑物与建筑物合并叙述。随着社会发展,重要构筑物越来越多,它们下面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规范》强调了构筑物特点,对高速公路、高压输变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和长输管线的煤柱留设和压煤开采作了明确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目前,煤矿开采沉陷区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煤矿开采沉陷区具有广泛被作为建设场地的趋势,如安徽淮北矿区利用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超高层建筑工程等,故新增了“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的内容,用于指导和规范煤矿开采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和建设。
二是《规范》对条款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规范》把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的保护等级确定为5级,增加了特级保护。特级保护围护带宽50米,特级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以更好保护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
《规范》压煤开采设计只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不再包括在《规范》中,简化了压煤开采设计程序。
《规范》对压煤开采批准权限进行了更改。只有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时,上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范》既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也保留了重视受护对象安全的内容。
三是《规范》删除了《规程》7个附录。
在《规程》12个附录中,《规范》仅保留了5个附录,删除了7个附录。保留下来的5个附录内容也作了较大调整。因为《规程》中许多附录内容只属于参考性数据,不属于法规层面的监督执法内容,不适合《规范》。
为了《规程》附录中这些宝贵技术资料的传承,现把未列入《规范》中的7个附录,经充分补充和修订放到与《规范》配套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指南》中。
问:《规范》印发后,煤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组织宣贯落实《规范》。《规范》颁布后,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组织各煤矿企业进行学习和宣贯,认真落实《规范》的各项规定。
二是划定特级保护等级煤柱。按《规范》规定的特级保护等级受护对象围护带宽50米、以边界角留设保护煤柱的要求,重新划定特级保护等级受护对象的保护煤柱。
三是区别不同受护对象进行审批和上报。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设计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论证、审批。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时,应与受护对象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是在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中,设计方法和计算参数可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指南》。该《指南》较详细介绍了地表移动变形计算及其参数求取方法,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厚度计算方法,近水体采煤矿井(采区)涌水量计算方法,建筑物、构筑物、水体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留设方法与实例,采动坡体稳定性预测,建筑物、构筑物和技术装置允许地表变形值,地表移动实测参数,煤矿开采沉陷区地基稳定性评价方法,经济评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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